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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吉县常态化开展垃圾分类执法
    日期:2021-07-19  发布:网站管理员  浏览:702  举报:投诉举报

      近日,县综合执法局昌硕执法所执法队员巡查至祥和路时,发现某娱乐场所存在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情况,且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这一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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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执法人员介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该案件与以往案件不同,之前执法都是针对未分类投放的行为,但其实,没有履行管理责任也是要受到处罚。”执法队员介绍。

      执法队员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600元的处罚。这也是该局办理的首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案件。

      自5月1日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绿色环保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在部分经营场所,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县综合执法局持续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常态执法监管。“我们通过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力度,集中力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坚持以执法促习惯养成,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落地见效。”该局昌硕执法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5月以来,县综合执法局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180场次,累计查处案件1739件;同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八进”活动和垃圾分类专项督导检查。活动300余场次,督导检查小区、单位380余家。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护美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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