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母亲河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自今年6月1日起,西苕溪正式进入禁捕阶段。日前,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西苕溪开展日常检查时,在西苕溪溪龙乡后河段水域和递铺街道长运码头段水域先后查获两名涉嫌非法捕捞人员。在历经了一个月的案件处理后,目前已结案,并对两位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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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退捕”以来,县农业农村局有序开展地笼网清理行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和西苕溪巡查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查处非法捕捞行为。9月30日凌晨1时30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西苕溪溪龙乡后河段水域发现当事人周某芳驾驶一艘机动船舶在水上实施捕捞作业,该船舶无船名号,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船舶证书。当日凌晨3时10分,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西苕溪递铺街道长运码头对面水域再次发现另一当事人周某明驾驶一艘无船名号非机动船舶在水上航行,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船舶证书。经查,两位当事人船上均携带有刺网、塑料水桶、塑料箱及增氧泵等工具,其中周某芳船舶水桶内有渔获物3尾。
据了解,两位当事人都是我县当地渔民,对今年上半年西苕溪实施“禁捕退捕”已表示支持,并且也享受了退捕的相关政策。“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执法。”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位当事人的船舶被定性为涉渔“三无”船舶,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已对两位当事人作出没收船舶的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主机核定功率三百千瓦(含本数)以上的应当持有油类记录簿;(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有足额合格船员;(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五)捕捞渔船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